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沅創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科許慈芳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梨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