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990號、第9991號、第10049號、第10247號、第10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