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9號原告 葉麗娟 被告 徐鉑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8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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