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瑞貞選任辯護人蔡本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12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