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上列聲請人與 林徐雪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徐雪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上列聲請人與 林徐雪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徐雪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