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黃芊華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被告 洪碧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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