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丙○○○
乙○○
號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住台中市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吉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難以核定,應依上開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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