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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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游 劉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4,221元

游劉瀧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353元

游劉瀧

自民國113年

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12月21日止

年息0.965%

新臺幣

8,741元

自民國113年

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

1月21日止

年息0.965%

新臺幣

13,164元

自民國114年

1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

2月21日止

年息0.965%

新臺幣

64,221元

自民國114年

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965%,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93%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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