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兆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兆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兆宇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為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件被告何兆宇夥同同案被告 戴偉哲 攜帶兇器強盜之犯行,業經證人即告訴人 李光智 於103年8月15日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不僅與被告何兆宇之辯詞顯相歧異,並與同案被告戴偉哲之供述迥不相符,足證被告何兆宇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後始到案等情,爰認上述重罪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被告何兆宇應自103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