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54號原告 張麗美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被告 徐李桂
徐瑞昌 高金勝 陳進興 江姿瑩 李江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捌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