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70號
原告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宥寧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