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 陳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