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唐素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
複代理人 鐘仲智
被 告 邱陳芙蓉
邱振達
邱瀞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 林坤炎 (或 林雪 )與 顏崇欽 (或 顏丁蘭 )間之系爭土
地買賣契約書,及林坤炎、林雪、 林財源 三人曾向 邱錦墻 或被告
請求拆屋還地之證據,繕本請送對造。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