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