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楊韻樺 相對人 陳素珠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80萬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469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等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另法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時,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
42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內含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件,下稱本件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3469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併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2539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既未經法院為實體審理,應許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不論其消滅或防礙執行事由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或成立後均可。又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部分,雖不符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但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查本件強制執行,雖於110年4月28日拍定聲請人名下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10號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7樓之1),但尚未分配價金,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及109年度司執字第152539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3469號案卷全卷查核無訛,因認聲請人所為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停止執行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前開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上開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憑執行名義【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58號確定民事裁定(即就相對人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8年12月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未記載到期日、票號CH353527號本票一紙《下稱前開本票》得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而上開不動產拍定價實為923萬元,扣除抵押債權人即優先受償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26萬664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後,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之金額為896萬3359萬元,先扣除強制執行費用10萬3716元及鑑價費用以整數計算合計11萬元左右,餘額為885萬元左右,而普通債權人僅有 宋佩玲 債權額為55萬元與相對人依其債權額1400萬元之本金及其利息,相對人可得分受之比例約為830萬元,是系爭執行事件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以該數額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合理;復參酌聲請人所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得上訴第三審事件,至三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
2年、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期限為1年),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79萬8333元【計算式:
830萬元×5%×(4+4/12)=179萬8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為180萬元。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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