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蔡志昂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風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兩造間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及按月可領取之薪資,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