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796號債權人 王和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向第三人關廟果菜合作社出貨,並經債務人郭忠簽收,惟迄今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郭忠核發支付命令。惟查,據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影本以觀,本件契約之當事人應為「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及「關廟果菜合作社」,債務人郭忠雖曾為關廟果菜合作社之代表人,惟與關廟果菜合作社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從據以對債務人郭忠請求,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不能認其請求為有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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