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紹銘
張志銘
邱建豪
楊傑宇
謝秋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664號、110年度偵字第12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紹銘、張志銘、邱建豪、楊傑宇、謝秋月等5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