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