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09號上訴人即原告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訴訟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5,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