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歐柏村
夏淑慧 被告 柏鈞德 上列被告柏鈞德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沈宗興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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