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林秋娟 被告 高鈺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76號、103年度交簡字第69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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