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8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潘俐安
       龔芷儀
被   告  陳怡臻 (即 陳木坤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坤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
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部分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木坤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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