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乙○○住嘉義縣○○鄉○○村00鄰○○路○段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婚字第118號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陳○○(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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