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惠祺 代理人 陳亮賢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54號)未成立後,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若干。
⒌債務人稱在水仙宮菜市場協助擺攤賣菜,應詳實說明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及領取薪資方式。
另請說明每月收入低於目前基本工資之理由為何。
⒍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⒎債務人於000年0月間是否有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清償方案?如有,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並說明履行情形。⒏請說明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均依臺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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