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被告忠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豊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秀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