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文達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31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9月26日。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