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胡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志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