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加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