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409號上訴人 洪金勝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複代理人 林香均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林祐德 劉武雄 上開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