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茂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叁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柒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肆仟叁佰壹拾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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