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及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2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9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3年9月25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另案殘刑及拘役,刑期屆滿日為108年9月9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11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86278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70186278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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