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195號債權人 蔡秋蘭 債務人佶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侑伶 債務人 張文烈 債務人 張金順 債務人 楊惠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關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部分,因債權人並未提出雙方明示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之證明,亦未釋明依何法律規定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部分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