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0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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