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234號聲明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古坑鄉朝陽村大埔29號)於98年8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