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周子幼 被告 涂榮旭 原名 涂志達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即許翠
芳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陸恒寧 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
蕭坤生 吳姿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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