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延長被告羈押期間,乃屬受訴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令,自難指為違法。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該院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該羈押期間,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屆滿,嗣經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將於同年三月十六日屆滿,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裁定延長該期間貳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泛謂不服羈押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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