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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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葉志淵 債務人 李慶隆 債務人 李鎧 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慶隆、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5%│││377428元│鎧名│3月5日起││││││││││├──┼────┼─────┼──────┼──────┼───────┤│002│新臺幣│李慶隆、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36%│││99812元│鎧名│2月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慶隆、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7428元│鎧名│4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慶隆、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812元│鎧名│3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