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億佩 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億佩因於94年10月23日犯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87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3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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