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翊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827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翊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翊宸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9
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
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執行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程度、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0月27日107年10月27日109年2月22日、109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9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9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6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110年4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9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9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110年5月26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282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282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77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22日109年2月24日109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9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41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4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6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4日111年4月20日111年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6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6日111年5月17日111年5月17日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77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74號【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74號【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