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41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鎮○○○路○○○巷○弄15之1號)於94年2月19日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理97年度執字第7821號強制執行事件,命聲請人辦理被繼承人甲○○代位繼承登記,又因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其繼承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78號裁定選任 李慶榮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本院調閱卷宗核無不符,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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