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懲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呂淑燕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被告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民小學代表人 王文玲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複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林祐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奕超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