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或為35,000元?(依法請求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如係請求120,000元,應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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