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戴宏鈞 被告 林鼎睿 上列被告林鼎睿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10號),經原告戴宏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雍甯
法官葉作航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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