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㈠陳報下列關於前置協商之事項:
1.說明當時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要求之還款條件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證明之。
2.說明聲請人曾否單獨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
㈡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
2.汽車行照影本。
3.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6.聲請人並非全無財產,應陳明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3.聲請人於96年5月4日起向「台南市鐵工業職業工會」投保勞保,復於97年10月31日始退保,請聲請人詳實陳報其自95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如:打零工或租金收入),並提出上開收入證明文件,如有受領資遣費或失業給付,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自陳有1筆「勞保退休給付」,請提出該筆金額之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僅稱「自93年起至96年3
月12日經營耀展實業社,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00,000元」,應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上開營業額及所得淨額之證明文件。
㈤提出聲請人對「元誠國際公司」負有301,000元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㈥請詳實陳報聲請人對「永康農會」尚負有827,739元債務之
原因,並提出該筆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及相關強制執行案件之函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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