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尤麗琳 法定代理人 陶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志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亦未具體指出其請求被告給付之一定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