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林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瑋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起訴狀所載「尚欠餘款貳仟伍佰圓」「被開罰單伍仟肆佰元圓與追繳稅金壹仟捌佰伍拾肆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