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47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對被告 方建祥 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方建祥起訴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方建祥業於起訴前民國109年1月9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被告方建祥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欠缺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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