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戊○被告卯○○
子○○寅○○癸○○丑○○己○○辛○○庚○○丁○○乙○○丙○○甲○○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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