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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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3號聲明人 王宏仁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6月7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不服。本件聲明人王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49、950號判決,部分維持第一審論處聲明人以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該部分第二審上訴(另被訴涉犯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1次部分,經第二審撤銷改判,諭知無罪確定),嗣有罪部分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提起抗告,聲明人復具「抗告」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